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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小字第 13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34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其震 
被      告  吳榮重即龍翔汽車隔熱紙百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2,5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附表:
序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借款日及到期日
(民國)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原借款金額
(新臺幣)
逾期6個月以內按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按利率百分之20
1
5萬9,850元
108年8月6日至
113年8月6日止
113年1月6日至
清償日止
4.19%
113年1月6日至
113年7月5日止
113年7月6日至
清償日止
47萬5,000元
2
2,705元
108年8月6日至
113年8月6日止
113年2月6日至
清償日止
4.19%
113年2月6日至
113年8月5日止
113年8月6日至
清償日止
2萬5,000元
合計
6萬2,555元





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