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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小字第 1369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36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棟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壹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七二計算之利息,與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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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