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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小字第 137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37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廖瑞琦 
            蘇祈紘 
被      告  林韋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