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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小字第 139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39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白翊汎 
            曾郁翔 
被      告  林威帆 

            林倪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5,837元,及其中3萬5,379元自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65%計算之利息,按年息0.53%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