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41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805元,及自民國 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