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小字第 15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150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曾郁翔  
            徐素琴  
被      告  謝進羽  

            謝慶煌  

            曾奕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日下午4時。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0月31日下午4時宣判。113年10月31日逢康芮颱風侵臺,基隆市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11月1日下午4時行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