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50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怡君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377元,及其中新臺幣31,004元自民國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4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