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小字第 15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54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王姿芳 
            曾郁翔 
被      告  謝進恩 


            謝慶煌 


            曾奕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民國)
週年利率
期        間
(民國)
週年利率
 ①
41,758元
自113年3月1日
至113年3月26日
 1.65%
自113年3月27日
至113年8月13日
 1.775%
自113年4月2日
至113年8月13日
0.1775%
自113年8月14日
至清償日
 2.775%
自113年8月14日
至113年10月1日
0.2775%
自113年10月2日
至清償日
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