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丁文洲
被 告 何之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3,681元,及自112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