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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小字第 15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1573號
原      告  唐肇澧 

被      告  乾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平出莊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13年2月28日遭被告扣除ocard老乾杯點數1000點兌換千點禮老乾杯4人套餐,而被告雖同意原告展延兌換,然現不履行契約以提供對應之餐點,因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請求被告應兌換千點禮老乾杯四人套餐之餐點予原告。
三、經查,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而依原告起訴狀之記載,亦查無專屬管轄之情形,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