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基小字第1573號
原 告 唐肇澧
代 表 人 平出莊司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13年2月28日遭被告扣除ocard老乾杯點數1000點兌換千點禮老乾杯4人套餐,而被告雖同意原告展延兌換,然現不履行契約以提供對應之餐點,因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請求被告應兌換千點禮老乾杯四人套餐之餐點予原告。
三、
經查,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在卷
可稽,而依原告
起訴狀之記載,亦查無
專屬管轄之情形,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