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小字第 158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58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被      告  張佩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481元,及其中新臺幣25,585元自民國113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6.66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4,276元自民國113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7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