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59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張巧巧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汪聖雄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肆佰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陸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被告汪聖雄、張巧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玖佰肆拾伍元由被告汪聖雄負擔,新臺幣伍拾伍元由被告汪聖雄、張巧巧連帶負擔,並均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