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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小字第 15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159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邱至弘  
被      告  周璟希(原名周桀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日下午2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113年10月31日下午2時宣判,但因113年10月31日逢颱風來襲,基隆市均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