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基小字第159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邱至弘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定於113年10月31日下午2時宣判,但因113年10月31日
適逢颱風來襲,基隆市均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
爰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