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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小字第 16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6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徐雅琳 
            楊  玓 
被      告  焦立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右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