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基小字第161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113 年度基小字第161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年10月24日上午11時33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通 譯 蕭絢如
被告未到。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208元,及其中新臺幣35,910元自民國
113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書記官 羅惠琳
法 官 曹庭毓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