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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小字第 16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164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宏祺 
被      告  羅博丞(原名羅昭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2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