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651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許力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壹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參仟伍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