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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小字第 1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7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馬明豪 
            莫忠俊 
            呂立棋 
被      告  許姵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參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