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71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曾郁翔
被 告 陳詩穎(原名陳雅雯)
陳宜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九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七七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七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