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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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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小字第 17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173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薛永和  
            陳巧姿  
被      告  陳蒼銘(原名陳連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