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7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帟守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六三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陸仟伍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