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764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正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二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貳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