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792號
原 告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被 告 趙健棋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北小字第295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994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