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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小字第 179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醫療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792號
原      告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勝茂  
訴訟代理人  陳昱如  
被      告  趙健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北小字第295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994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