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湘菲即林佳蓉即林芃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