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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小字第 18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81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徐雅慧  
被      告  沈明在  


上列當事人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31日凌晨2時22分至4時間某時許,見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弄0號房屋窗戶未關上,遂翻越窗戶進入屋內竊取訴外人王慕慧所有之咖啡色長夾1個【內含健保卡、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好市多會員卡、原告所核發之好市多聯名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下稱好市多聯名卡)、CUBE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下稱CUBE卡)及第一商業銀行核發之信用卡】。於竊得前開信用卡而據為己有後,未經王慕慧之同意或授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所列時間、地點,持前開好市多聯名卡、CUBE卡消費,致使如附表所列特約商店誤信係真正持卡人持卡消費,而以此不正方法獲得無須付款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致原告誤以為係王慕慧刷卡簽帳消費,而將消費款依原告與王慕慧間之信用卡使用契約墊付予各商店,因此受有19,719元之損害,被告則因而受有利益,為此爰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19,719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71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13年度易字第116號刑事電子卷證核閱無訛。又被告就其上開不法行為於刑事程序坦承不諱,且本院刑事庭因此判處被告犯加重竊盜罪、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亦有上揭刑事判決可稽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上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則被告竊取盜刷原告核發之好市多聯名卡、CUBE卡,因而受有19,719元之利益,原告並因此受有同額損害,是原告所受損害與被告所受利益間自有因果關係,且被告受有上開利益並無任何法律上之原因,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19,719元,自屬有據。
(二)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19,71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0月17日(頁41)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10萬元,係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91條第3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附表
時間
特約商店
信用卡
消費金額
(新臺幣)
1
112年5月31日凌晨4時47分許
基隆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深瑞店)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好市多聯名信用卡
1,160元
2
112年5月31日凌晨4時59分許
基隆市○○區○○路0號(全家便利商店東信店)
1,000元
3
112年5月31日凌晨5時5分許
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東明店)
3,070元
4
112年5月31日凌晨5時10分許

基隆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劉銘傳店)
3,250元
5
112年5月31日凌晨5時33分許
基隆市○○區○○路000號(OK便利商店英仁店)
3,250元
6
112年5月31日凌晨5時37分許

基隆市○○區○○街000○000○0號(OK便利商店三坑店)
4,090元
7
112年5月31日凌晨6時33分許

基隆市○○區○○路0號(萊爾富超商旭隆店)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CUBE信用卡
3,000元
8
112年5月31日凌晨6時36分許
基隆市○○區○○路0號(萊爾富超商旭隆店)
899元
                     合計
19,7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