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84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許惠卿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210元,及其中新臺幣8,569元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
違約金新臺幣1,15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