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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小字第 1863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8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563元,及其中新臺幣78,235元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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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