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86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145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5,262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