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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小字第 186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86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林京緯  
被      告  許瑀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145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5,262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