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86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思廷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88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百分之1機動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