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87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麗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參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八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四八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
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九六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