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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小字第 188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88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孫宏譯  

            王彥力  
            周煥庭  
被      告  李佳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4,206元,及其中新臺幣3萬1,308元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