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基小字第1891號
即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9日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以「民事
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狀」表明不服,因
上訴只須表明對於原審判決不服之意思為已足,無論所用之形式如何,故上訴人雖誤用異議名稱,仍應視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602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0,7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