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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小字第 1907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19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30日上午9時59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 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有所更易,然未據其聲明 承受訴訟,核有命原告補正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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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