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91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