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小字第 19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9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黃彥甄 
            陳建海 
被      告  劉成宗 

            張淑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劉成宗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7,122元,及其中7萬3,056元自112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加計違約金第一個300元,第二個400元,第三個500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個月為限,期間依約繳款者,違約金連續收取之次數重新計算。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941元,及自112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70元,餘由被告劉成宗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