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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小字第 19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197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林依璇  
被      告  杜明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信用卡消費款新臺幣(下同)2萬8,797元及利息、違約金,其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應小額訴訟程序。查被告業於本件訴訟繫屬前將戶籍遷往苗栗縣○○鎮○○00○0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告所提無客觀事證可認被告仍住、居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