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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小字第 19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99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穆信堅  
被      告  蕭瑞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645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