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08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家楷
被 告 楊昆穎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且在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