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10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梁正邦 住○○市○○區○○街000號00樓(現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430元,及其中新臺幣45,773元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42,333元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