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10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A 室
劉書瑋
被 告 陳得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肆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