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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小字第 21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211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張華軒  
被      告  盧妤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3月10日下午2時27分於本院第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郵局對於被告之戶籍址,係以在山下自設之公用信箱放置招領單以為送達,拒絕前往被告住處依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