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1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孫宏譯
被 告 倪小真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以無
管轄權為由,
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板小字第4350號),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