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13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鄧永茂
被 告 謝政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375元,及其中新臺幣25,917元自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6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