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149號
上一人法定 陳鳳龍
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吳寅銓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被 告 汪品盈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