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小字第 215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15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被      告  劉允丞(原名劉長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壹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