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16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聿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