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基小字第2178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宏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員費事件,原告原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經
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又本件
兩造無正當事由遲誤本院民國113年11月26日調解
期日,倘兩造係已於訴訟外成立和解,應儘速向本院陳報,以避免本件訴訟程序之無益進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