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基小字第22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日期轉換■當庭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
__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日期轉換■送達原告。有
__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庭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