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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小字第 2302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基小字第230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周亞竹  

上列當事人113 年度基小字第2302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上午9時14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羅惠琳
        通  譯  蕭絢如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843元,及其中新臺幣69,317元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書記官 羅惠琳
            法 官  曹庭毓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