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30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葉子欣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